第十七条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者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经基层培训主管决定可免于岗位熟练培训,但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
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以上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在岗熟练培训;
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一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
连续脱离岗位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熟练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