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政策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出国(境)实习、进修、攻读学位等培训项目。 第三条 国际部是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立项、审核和管理。人员选派会商人事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后报会领导批准。 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90天以内(含90天)为短期培训,超过90天为长期培训。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培训候选人员。 第六条 参加长期出国(境)培训,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推荐、公开选拔,并通过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培训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培训人员抵达培训地后,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与培训单位搞好合作,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要求。在培训过程中,应与国际部及所在单位(部门)保持联系,遇到问题及时请… 第九条 培训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保守国家机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十条 培训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在外培训时间和更改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培训人员在外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回国休假,培训结束回国后按有关规定享受休假。 第十二条 培训人员在外期间需要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要根据其外派培训期间的表现,办理有关考核手续。 第十三条 短期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长期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30天内,向国际部及所在单位(部门)提交培训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要遵守“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规定。在外培训时间超过90天的,在出国(境)前要与中国保监会签订《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培训… 第十五条 外方全额资助的培训项目,中国保监会不再负担其培训费用;由中国保监会全额资助及外方部分资助的培训项目,财会部门根据外专发[2002]95号和96号文件规定,并结合… 第十六条 短期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照常发放。长期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基本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照常发放(年度考核合格者含第13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 第十七条 培训人员因参加境外培训被免职的,其基本工资按原任行政职务所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标准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培训期间提出辞职申请或逾期不归者,须向中国保监会赔偿和支付全部出国(境)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培训人员无法赔偿和支付上述费用时,由其担保人代为赔偿和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回国后,应执行延长服务期的规定。未达到规定服务期限的调出(不含组织调动)或辞职人员,须按… 第二十条 在外培训超过90天以上的人员,回原单位(部门)工作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长期培训。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出国(境)培训人员,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国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在本规定下发施行后自动废止。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乙方(出国(境)培训人员)。 第三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甲方派乙方自 第四条 甲方责任: 第五条 乙方责任: 第六条 乙方担保人: 第七条 本协议自各方共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中规定的延长服务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