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回国后,应执行延长服务期的规定。未达到规定服务期限的调出(不含组织调动)或辞职人员,须按所余年限交纳补偿费,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