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培训人员因参加境外培训被免职的,其基本工资按原任行政职务所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标准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