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乙方担保人:

乙方担保人应是乙方的直系亲属(配偶除外)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经甲方同意由: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为乙方担保人。

乙方担保人责任如下:

担保期从乙方出国(境)之日起,至乙方回到甲方工作之日止。

乙方在担保期内违反协议,乙方担保人应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担保人同意在乙方违约而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五条第(三)款第1、2条中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代替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赔偿有关费用。为此,乙方担保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或房产证明)作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