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乙方担保人:
乙方担保人应是乙方的直系亲属(配偶除外)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经甲方同意由: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为乙方担保人。
乙方担保人责任如下:
担保期从乙方出国(境)之日起,至乙方回到甲方工作之日止。
乙方在担保期内违反协议,乙方担保人应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担保人同意在乙方违约而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五条第(三)款第1、2条中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代替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赔偿有关费用。为此,乙方担保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或房产证明)作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