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在本规定下发施行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