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培训人员在外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回国休假,培训结束回国后按有关规定享受休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