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五节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六十八条 连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实施属于下级单位批准权限的奖励。 第六十九条 连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条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一条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二条 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三条 正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四条 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五条 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不含联勤保障部队)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六条 战区、军兵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七条 中央军委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七十八条 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执行战区、军兵种的奖励权限;… 第七十九条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级别的直招士官实施奖励,按照对义务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 第八十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八十一条 战时奖励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