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战区、军兵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高级士官的一等功;

正军职和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嘉奖,正师职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正团职、师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军官(处级、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二等功,正营职、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科级、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一等功;

连级、营级单位的一等功,营级、团级单位的二等功,团级、副师级单位的三等功,正师级单位的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