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七十五条 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不含联勤保障部队)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的嘉奖,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二等功,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的一等功; 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