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七十七条 中央军委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战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一等功; 荣誉称号和八一勋章; 团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师级单位的二等功、一等功,正师级单位的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