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正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正团职和专业技术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处级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的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