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二等功;

高级士官的三等功,初级、中级士官的二等功;

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

排级以下单位的二等功,连级单位的三等功,营级单位的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