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七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七十一条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三等功; 初级、中级士官的三等功; 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的三等功; 排级以下单位的三等功,连级单位的嘉奖。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