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三等功;

初级、中级士官的三等功;

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的三等功;

排级以下单位的三等功,连级单位的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