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十条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七十条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高级士官的嘉奖; 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的嘉奖; 排级以下单位的嘉奖。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