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奖励 第五节 奖励的权限 第六十九条 连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嘉奖; 初级、中级士官的嘉奖; 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嘉奖。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