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二百四十条 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百四十一条 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百四十二条 控告人、申诉人在控告、申诉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 控告人、申诉人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控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控告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泄露控告人及控告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 第二百五十条 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人,由处理单位填写《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八)并归档。 第二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