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控告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配合查清被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证据,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说明问题,不得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
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尊重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配合查清被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证据,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说明问题,不得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
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尊重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