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控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对被控告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 要求将调查处理结论通告本人; 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二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