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控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对被控告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

要求将调查处理结论通告本人;

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