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