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控告人、申诉人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提供被控告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相关证据等控告材料;

遵守控告、申诉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部队正常工作秩序;

接受组织作出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