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控告人、申诉人在控告、申诉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要求与控告、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回避;

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因进行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