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