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副师级、团级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0日;
军级、正师级单位不得超过30日;
战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副师级、团级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0日;
军级、正师级单位不得超过30日;
战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