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泄露控告人及控告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