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条 第八章 控告和申诉 第二百四十条 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 军人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二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