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 第二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及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 试验区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第五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 第六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 第七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企业颁发试点批复后,应当在1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八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按时报送业务发展情况,不实施任何方式的不正当竞争,做好用户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试验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第十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年检时,应当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资费、服务质量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据年检及日常监管情况按季度出具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评估报告,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内容将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