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有效期暂定为3年)。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