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