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试验区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公司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包括公司登记证、基本情况介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财务会计报告、资信证明;公司其他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包括公司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的有关情况。
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质量保障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