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3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3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