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试验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