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年检时,应当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资费、服务质量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
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应当在《试点批复》附件《年检和违法记录》中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