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