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被引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