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据年检及日常监管情况按季度出具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评估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