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 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 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化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第十五条 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 第十六条 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以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海关决定。 第二十条 海关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 第二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行政法律…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海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送达行政法律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十五条 经采取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