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海关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