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办案人员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