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劳动改造单位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