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采取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除外。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