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