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化验报告、鉴定结论; 当事人的陈述; 查验、检查记录。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