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 第五条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六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第七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必须按转关运输办理。 第九条 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 第十条 结转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两地海关必须加… 第十一条 《申请表》由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结转+顺序号。例如:“199960006结转001”。 第十二条 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结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有走私、违规等情况的,主管海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略) 2、 《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