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转出、转入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
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转出的保税产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已全部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后,由转出地海关报海关总署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