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