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结转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两地海关必须加强联系,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