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考试科目表 注:1、 表中数字交、场、路分别表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 2、 “√”表示准驾。 3、 “Χ”表示不准增驾。 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申请表 附件三: 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