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