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持证人死亡的;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持证人死亡的;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